新《公司法》取消了註冊公司最低資本限額的規定,按實際的出資額註冊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新《公司法》取消了註冊公司最低資本限額的規定,按實際的出資額註冊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2014年後沒有了最低註冊資本限制。註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金的程式:
1、股東會決議。
2、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自登記之日起,減資生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