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實際控制人法條是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公司法實際控制人法條是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的區別如下:
1、實際控制人,一般為自然人,控股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實際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業沒有直接的資本紐帶關係,即可以不是被控企業的股東;而控股股東一定是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4、"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透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認定實際控制人應當是該公司的股東,所持股份、表決權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是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對公司的重大決議擁有重大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生產經營政策、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
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定義,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如果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難以辨別由實際控制人操縱的關聯交易,也無法對其關聯交易是否公允。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