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註冊資本的新規主要涉及三方面: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註冊資本出資時間的規定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如對超出公司經營期限的出資期限,可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者相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
對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預期的出資期限,應對申請人做好認繳制的解釋說明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考慮到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能發生轉讓、被繼承等情況,經指導申請人仍堅持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規定是: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 ...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
註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 ...
合夥企業註冊資本的出資條件是: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
新公司法對實物出資是《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具體內容是:
《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
註冊資本並不是直接衡量公司實力和價值的工具,而是全體股東對外承擔債務和風險能力的某種承諾。註冊資本對於評估公司價值便沒有多大意義,因為註冊資本是一個相對靜態的概念,除非增資或者減資,否則是不會變動,而公司的資本和價值卻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會隨時發生變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