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而定,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但沒有規定一定要由股東擔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而定,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但沒有規定一定要由股東擔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董事可以不是股東,在公司法當中也沒有強制性規定,董事會成員必須是本公司的股東。其實在董事會成員當中,理論上還應該有一名職工代表,對董事的要求是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沒有較大數額的債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