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的效力在公司對外的合規管理上一直是一個麻煩事情。要點就在於合同專用章、公章其效力對於對手方,只需進行常識判斷即可,即合同簽署時合同專用章完全有效,證明檔案時公章完全有效。如合同專用章蓋在票據上或者財務收據上,一般就不能認為是有效印鑑。只要是符合常識的,則認為其無效的舉證,不符合常識而認為其有效的,由其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印章的效力在公司對外的合規管理上一直是一個麻煩事情。要點就在於合同專用章、公章其效力對於對手方,只需進行常識判斷即可,即合同簽署時合同專用章完全有效,證明檔案時公章完全有效。如合同專用章蓋在票據上或者財務收據上,一般就不能認為是有效印鑑。只要是符合常識的,則認為其無效的舉證,不符合常識而認為其有效的,由其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明確指出: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傳真件合同文字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由於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可能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備受爭議。要想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電信公司傳真電話記錄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即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
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
二、除了協議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外,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三、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