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不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面向地方公安機關就業是指畢業了要聽從國家的安排的意思,就是定向安排到地方公安機關工作的意思。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原因大致有:
1、可能報案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2、可能報案定性為民事案件,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3、可能對方與報案的公安機關有複雜的人情關係,不排除公安機關徇私枉法情況的可能。
根據不立案的原因,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1、如達到立案追訴標準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應下達不立案決定書),則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復議;複議仍不立案的,可向檢察院提起要求案件審查的申請,如檢察院仍認為不立案的,司法程式已走完,那就不要再要求立案了,說明訴求投錯地方了。
2、如屬自訴案件或民事案件可直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如屬行政案件可向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不是代表立案了,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工作。
【法律依據】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 ...
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根據我國一般程式,下一步是展開對案件的偵查,取得犯罪證據後會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
一房二賣一般屬於民事糾紛,公安不立案,當事人可以收集對方一房兩賣的相關證據,寫好起訴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
一、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這裡所指的“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 ...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般不會超過倆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但不會超過七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 ...
對於重婚罪,一般都是告訴的才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包括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