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偵查一般是兩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嫌疑人被逮捕後,公安機關應當繼續偵查,經過偵查證據不足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批捕期限有以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根據我國一般程式,下一步是展開對案件的偵查,取得犯罪證據後會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
批捕證就是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檔案,一般由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 ...
檢察院不批捕後,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 ...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要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 ...
批捕後案子還在公安機關的原因是因為逮捕後還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公安機關偵查完畢才會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確定是否提起公訴。批准逮捕是檢察院的權利;偵查是公安局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 ...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般不會超過倆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但不會超過七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 ...
對於重婚罪,一般都是告訴的才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包括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