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籍家庭的申請程式: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群居委會提出申請,經初審、公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進行復審、公示,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公示。
2、無本地常住戶籍但在本地有穩定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請程式:申請人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社群提出申請,經初審、公示,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進行復審、公示,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公示。
3、不過不同城市公租房申請流程是不一樣。
1、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籍家庭的申請程式: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群居委會提出申請,經初審、公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進行復審、公示,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公示。
2、無本地常住戶籍但在本地有穩定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請程式:申請人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社群提出申請,經初審、公示,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進行復審、公示,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公示。
3、不過不同城市公租房申請流程是不一樣。
1、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2、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採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佈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住房保障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複核。
4、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併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稽核。
公安、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5、經稽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佈核實結果。
經稽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
7、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住房範圍內,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並按規定簽訂租賃協議。
1、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不含上街區)常住戶口,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2、外地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持有鄭州市居住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3、申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個申請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時應年滿法定結婚年齡,共同申請人在符合申請條件的基礎(配偶除外),與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戶籍屬城中村的申請人按照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未享受任何拆遷安置補償。已享受過政策性住房(房改、經適房、貨幣化補貼)的申請人,原則上不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