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壞公共設施被抓,輕則有行政處罰,重則有刑法介入,但共享單車不是公共設施,所有權明確,沒有報案就沒有立案,更不可能處罰;
2、運營商可以選擇報案,但共享單車價值低,要構成盜竊罪等不夠標準,報案不一定是最佳選擇;
3、人為破壞的原因極其複雜,單車使用者不一定就是破壞者,“活捉”責任人無異於大海撈針,要做到精確打擊,規制成本太大。
1、破壞公共設施被抓,輕則有行政處罰,重則有刑法介入,但共享單車不是公共設施,所有權明確,沒有報案就沒有立案,更不可能處罰;
2、運營商可以選擇報案,但共享單車價值低,要構成盜竊罪等不夠標準,報案不一定是最佳選擇;
3、人為破壞的原因極其複雜,單車使用者不一定就是破壞者,“活捉”責任人無異於大海撈針,要做到精確打擊,規制成本太大。
1、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導致他人無法使用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公共財產權或者供應商財產權的侵犯,同時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2、雖然其涉及金額較小,無法達到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但是其行為已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其情節,可以由公安機關酌情對其依次規定處罰。
1、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導致他人無法使用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公共財產權或者供應商財產權的侵犯,同時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2、雖然其涉及金額較小,無法達到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但是其行為已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其情節,可以由公安機關酌情對其依次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