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無論是否分戶,都應視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以下特殊人員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不受夫妻關係等條件限制):
一是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是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三是按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比如:家庭成員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法院宣告失蹤或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說明的。
1、除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無論是否分戶,都應視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以下特殊人員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不受夫妻關係等條件限制):
一是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是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三是按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比如:家庭成員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法院宣告失蹤或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說明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並且長期共同生活(含長期或者階段性在外務工)的成員。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低保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低保個人指只有一個戶主的低保家庭,家庭成員包括以下人員;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6、民政部門根據有關原則和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