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除債券以外的其他債權投資,如超過1年以上(不含1年)的委託貸款等,應在"長期債權投資"科目下設定"其他債權投資"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此外,公司還應在該明細科目下設定"本金"和"應計利息"兩個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公司進行其他債權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長期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本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每期結賬時,按其他債權投資應計的利息,借記"長期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公司進行除債券以外的其他債權投資,如超過1年以上(不含1年)的委託貸款等,應在"長期債權投資"科目下設定"其他債權投資"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此外,公司還應在該明細科目下設定"本金"和"應計利息"兩個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公司進行其他債權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長期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本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每期結賬時,按其他債權投資應計的利息,借記"長期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其對應科目是債權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債權)對應科目是其他債權投資。
這兩者都是透過合同現金流量測試的,即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計算的利息的支付。這是二者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不同。
兩者的區別在於:企業管理其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不同,或者說交易目的不同。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其交易目的僅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交易目的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這是劃分這兩類金融資產的依據。前者核算類似於以前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後者核算方式類似於以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其他債權投資是核算企業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其他債權投資可按金融資產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利息調整”“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債權性投資,是指為取得債權所作的投資,如購買國庫券,公司債券等。債券是一種定約證券,它以契約的形式明確規定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的權利與義務,無論被投資企業有無利潤,投資企業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獲取利息的權利。企業進行債權性投資,一般是為了取得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並保證按期收回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