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婚姻法》條例,需攜帶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再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婚姻登記處會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宣告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
按《婚姻法》條例,需攜帶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再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婚姻登記處會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宣告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
再婚所需要的證件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照。
再婚:再次結婚。再婚在我國經歷了先秦、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宋代、明代、清代至國民時期的發展。
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1、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透過司法程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必須經我國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認。裁定承認的,即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2、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
3、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4、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5、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1、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本人無配偶的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2、若是離過婚後再婚的,提供離婚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若是配偶死亡後再婚的,提交配偶死亡的證明材料。
3、若一方無居民戶口本,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集體戶口本內本人的戶口等證明辦理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