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處理方式如下:
1、保險公司應主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投保人在車輛沒有定損之前不能修理車輛。
2、保險公司應該出具車輛定損清單,明確更換配件,修復車輛的費用和工時。投保人如對上述清單無爭議即簽字生效。
3、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達成協議之後,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如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應在兩個月內按可鑑定的最低額先行賠付。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處理方式如下:
1、保險公司應主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投保人在車輛沒有定損之前不能修理車輛。
2、保險公司應該出具車輛定損清單,明確更換配件,修復車輛的費用和工時。投保人如對上述清單無爭議即簽字生效。
3、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達成協議之後,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如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應在兩個月內按可鑑定的最低額先行賠付。
出了交通事故應立即撥打110、120並看守現場。同時也可以聯絡保險公司。醫藥費、誤工費等均由保險公司按相關規定理賠,或等待法院判決。交警扣車15日後到交警大隊取車,憑藉保險公司的現場報告單到4S店修車。
交警透過現場勘查後,進行責任認定。當責任、處罰的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並送報上級審批,然後根據上級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並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當事人履行賠償責任,交警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票據、證明,等資料;如果有爭議,則需要進行賠償調節。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