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一旦簽訂並生效,就在協議各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除非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對分家協議進行變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分家協議一旦簽訂並生效,就在協議各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除非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對分家協議進行變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如果只是寫了離婚協議還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可以反悔,如果已經離婚了離婚後一年內也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但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會駁回。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簽訂了工傷賠償私了協議之後,協議便是合法有效的。但協議如果顯失公平的也可以請求變更。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