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書屬於民事合同,只要是分家協議不違背法律規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不放心,可再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加大法律效益。
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立約人的基本情況,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見證人姓名,見證人不是必須的,可以自願設立;立約人、證人簽名和手印;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分家協議書屬於民事合同,只要是分家協議不違背法律規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不放心,可再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加大法律效益。
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立約人的基本情況,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見證人姓名,見證人不是必須的,可以自願設立;立約人、證人簽名和手印;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離婚協議書需要包括以下事項:夫妻雙方的個人資訊;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你們之間其他需要協商的事項。然後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蓋章,在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後,離婚協議書立即成立,成立後就馬上生效。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還款協議書有法律效力的書寫:寫明雙方的基本資訊;寫明協議的條款內容、協商目的、履行時間和期限、酬金和支付方式;最後簽字,寫明簽訂日期。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