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後,一方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花掉的,如果是正常的支出,另一方無法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不合理的支出,要求返還的一方則要向法院提供證據,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屬於共同財產。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繼承的房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結婚後的共同財產包括: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 ...
分居後掙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分居並不表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不存在了,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所得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 ...
一、在認定同居共同財產上面臨的主要問題是:
1、同居開始的時間;
2、同居前的個人財產的認定;
3、同居後同居人共同添置的財產是否是共同出資舉證比較困難;
4、涉及一方有婚姻關係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用於同居財產添置的處理。
二、兩人分手,首先應對財產進行清點估算,先確定哪些是私人財 ...
婚前個人財產,不論多少年後,都屬於其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有法定的共有,也有約定的共有。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將夫妻婚前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約定為共有。我們今天要說的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是由法律所規定的,預設的婚內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