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需要材料:1、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2、有獨立的房產證或者土地證(這點是必要的,房產證或土地證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則無效)。3、若非本人申請,則需要申請人與移居人的關係證明(一般由村委會出具)。4、若涉及拆建,則需要拆建安置證明。5、片警調查意見(有些地方是所長簽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需要材料:1、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2、有獨立的房產證或者土地證(這點是必要的,房產證或土地證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則無效)。3、若非本人申請,則需要申請人與移居人的關係證明(一般由村委會出具)。4、若涉及拆建,則需要拆建安置證明。5、片警調查意見(有些地方是所長簽字)。
分戶的條件有: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1、本人的身份證原件;2、本人的戶口本原件;3、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及戶主出具同意分戶的書面意見;4、分戶協議書;同時分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本人年滿18週歲同時滿足經濟獨立的條件;不與戶主共同居住,需有單獨的住房並且且有明確門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