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鑑定、檢測、檢驗的,鑑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鑑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對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刑事案件中的時間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拘留後,刑拘期最長是三十天,三十天以後會報送檢察院批捕部門,另行批捕。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偽證罪的處罰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於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於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並均可向上一級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 ...
羈押和關押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關押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
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 ...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
刑事案件檢察院的抗訴期限是十天。
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抗訴案件的抗訴期一般是十天,從收到判決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抗訴只能是由人民檢察院來完成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認同刑事法庭的審判結果,但是受害者對刑事法庭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的話,受害者或者犯罪嫌疑 ...
刑事案件中刑拘逮捕的意思是,刑拘的意思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當中遇到一些法定的緊急情況的時候,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辦法。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剝奪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 ...
刑事案件中檢察院可以提不起訴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 ...
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罪名以及他的參與程度等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28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對量刑起到很大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九條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