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治安管理案件,雙方和解的,公安就此結案。
2、如果是刑事案件,雙方和解,這只是一個可以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而已。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1、如果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治安管理案件,雙方和解的,公安就此結案。
2、如果是刑事案件,雙方和解,這只是一個可以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而已。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的提請逮捕後,要在收到申請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期限是: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公訴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