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會影響到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徵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
2、有案底的人一般不能從事法官、檢察官、公務員、警察等工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
1、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會影響到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徵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
2、有案底的人一般不能從事法官、檢察官、公務員、警察等工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
一般是沒有影響的,欠債起訴屬於民事糾紛,如果後期拒不償還,將會被法院納入失信名單中,可能對子女以後的就業和上學造成影響,比如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1、父母欠貸款不影響子女,貸款屬於個人行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3、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基本上不會有影響,以後按時還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