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後可以撤案,應當區分具體情況。
自訴案件可以撤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制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八十八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輕微的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撤訴。
刑事案件立案後可以撤案,應當區分具體情況。
自訴案件可以撤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制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八十八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輕微的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撤訴。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終結後的處理是:
1、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2、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在對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後,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確定、充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認定嫌疑人確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決定將案件終止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