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絡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物件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絡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物件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刑事訴訟法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刑事訴訟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