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移送案件條款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移送案件條款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第一百二十三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法定證據規則有:
1、審判機關取證原則;
2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於複製件;
3、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
4、口供補強規則;
5、證人作證規則;
6、認證規則。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