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後可以探視。但是刑事拘留期間只有律師可以探視。在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被依法判處刑罰之後,應該在一個月之內送交服刑地進行執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但是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日期,各地監獄的規定又不是完全一致的,可以按照具體服刑的監獄規定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刑拘後可以探視。但是刑事拘留期間只有律師可以探視。在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被依法判處刑罰之後,應該在一個月之內送交服刑地進行執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但是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日期,各地監獄的規定又不是完全一致的,可以按照具體服刑的監獄規定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被拘留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若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羈押。近親屬享有有知情權。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師可以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拘後逮捕了不一定會判刑,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後,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決定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後,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