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違法犯罪外無就業限制。
相關政策:
一、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人可回原單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分配到其它單位工作,其工齡按現行規定辦理,其工資待遇按捕前的工資等級執行;
二、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已被原單位除名或開除的,原單位同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標的可回原單位按重新就業對待,其工齡按現行規定辦理,其工資待遇按所從事的工作經過考核評定工資等級,但一般不得超過叛刑前的水平;
三、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已被原單位除名或開除、原單位不同意
除違法犯罪外無就業限制。
相關政策:
一、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人可回原單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分配到其它單位工作,其工齡按現行規定辦理,其工資待遇按捕前的工資等級執行;
二、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已被原單位除名或開除的,原單位同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標的可回原單位按重新就業對待,其工齡按現行規定辦理,其工資待遇按所從事的工作經過考核評定工資等級,但一般不得超過叛刑前的水平;
三、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已被原單位除名或開除、原單位不同意
緩刑人員就業除了黨政領導職務、參軍、大公司的領導等法律不允許,其餘工作通常可以做,原有單位的甚至可以保留身份。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失信人員對其子女的限制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可以看出失信人員對子女的影響也是很大的,比如:1、限制子女出國留學;2、限制子女考公務員,在報考時會被限制無法正常參加考試;3、限制子女就讀消費高的私立學校;4、限制子女找工作,在工作要查徵信時,發現是失信人員的子女求職會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