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辯護人有以下權利:
(1)陳述權。
(2)詰問權。
(3)調查證據申請權。
(4)辯論權。
(5)選任辯護人權。
(6)救濟權。
(7)迴避申請權。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刑訴法辯護人有以下權利:
(1)陳述權。
(2)詰問權。
(3)調查證據申請權。
(4)辯論權。
(5)選任辯護人權。
(6)救濟權。
(7)迴避申請權。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刑訴法中當事人的權利有:
1、被告人、被害人有進行陳述的權利。
2、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法庭調查時,經審判長同意,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3、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有權向證人、鑑定人發問。
4、當事人對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
5、當事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具體權利如下:
一、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二、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三、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四、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