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的內容是: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