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與相對人簽訂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支付出讓金並按合同的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合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並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履行進行
目前,我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與相對人簽訂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支付出讓金並按合同的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合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並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履行進行
目前我國最小的行政單位是村一級的村民委員會。 簡稱村委會。
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組成:村民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到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待遇:村委會成員不屬於國家幹部,屬於地方自治機構,不能由政府財政支
1、明代時我國人民也愛嗑瓜子當時最常見的瓜子是西瓜子.
2、在明清兩代,沒有其他瓜子能撼動西瓜子的地位,連宮廷也流行嗑瓜子,明代《酌中志》中記載了明神宗朱翊鈞“好用鮮西瓜種微加鹽焙用之”。南瓜子從晚清開始流行,葵花子則從民國時期開始流行。
3、我國嗑瓜子的習俗在明代已經流行。從歷史淵源來看,西瓜子是真正意義的“由來已久”。最早記載西瓜子可食的是元代《王禎農書》:“(西瓜)其子爆幹取仁,用薦茶易得。”在明清兩代,沒有其他瓜子能撼動西瓜子的地位。而且嗑瓜子的習俗傳入了宮廷,明代《酌中志》中記載了明神宗朱翊鈞“好用鮮西瓜種微加鹽焙用之”。以前的人平日嗑瓜子叫做窮嗑,而年三十晚上嗑瓜子叫做嗑窮,是擺脫貧窮的意思,所以就傳下來年三十要嗑瓜子的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