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之後還要進行復核,複核通過後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處死刑之後還要進行復核,複核通過後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是馬上執行,只是一種死刑制度。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階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階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即平時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並非比死緩更嚴厲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同案犯被判死刑不一定會一起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