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效力的要求:
1、首先遺囑人要親自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不得找人代筆或者列印;
2、其次就是所立遺囑表達的意思要清楚明確;
3、另外遺囑還要註明立遺囑人的簽名以及遺囑所立時的年月日,這能證明遺囑所做的各項處置都是出於本人意願。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效力的要求:
1、首先遺囑人要親自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不得找人代筆或者列印;
2、其次就是所立遺囑表達的意思要清楚明確;
3、另外遺囑還要註明立遺囑人的簽名以及遺囑所立時的年月日,這能證明遺囑所做的各項處置都是出於本人意願。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不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在份數上也沒有要求,一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遺產繼承人保管。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