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對後代是有影響的。
被剝奪政治權利人的子女和配偶(雖然法律上未列明,但在是實務中,最少3代的直系親屬是無法透過政審,包含不能入黨,不能參軍,不能當公務員,不能從事國企,事業單位中高層的職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4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對後代是有影響的。
被剝奪政治權利人的子女和配偶(雖然法律上未列明,但在是實務中,最少3代的直系親屬是無法透過政審,包含不能入黨,不能參軍,不能當公務員,不能從事國企,事業單位中高層的職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4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對減刑沒有影響,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就可以判處緩刑。
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減刑的條件為,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判刑了對後代是有影響的。在我國,被判刑之後,都是會留有案底的,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無論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這種案底對於當事人的平時正常生活是沒有影響的,但是對於當事人的子女還是有影響的。若是被判刑人員的子女,需要當兵、考公務員等等,在入職前都會有政審的環節,若是父母有過違法犯罪記錄,就可能對子女有影響,導致子女無法透過政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物件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