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需按時披露公司的業績報告,包括季報、半年報、年報,具體時間如下:
1、年度業績報告預約披露時間需在次年3月31日前,且在最晚披露年報的同時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業績預告;
2、年度業績報告在4月份的,需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業績報告;
3、半年業績預告需在7月15日之間披露;
4、第三季度業績預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
5、第四季度業績預告在次年1月31日前披露。
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需按時披露公司的業績報告,包括季報、半年報、年報,具體時間如下:
1、年度業績報告預約披露時間需在次年3月31日前,且在最晚披露年報的同時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業績預告;
2、年度業績報告在4月份的,需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業績報告;
3、半年業績預告需在7月15日之間披露;
4、第三季度業績預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
5、第四季度業績預告在次年1月31日前披露。
根據《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訂)規定,上市公司應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業績預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業績預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業績預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業績預告。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發行上市公開資訊披露檔案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主要財務資料的,應按上述要求披露業績預告。
創業板公司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在3月31日之前的,應當最晚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業績預告;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在4月份的,應當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業績預告。
創業板公司應當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業績預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業績預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業績預告。
創業板公司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業績快報。
創業板上市公司均須在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中披露業績預告:如預計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經營業績將出現應預告情形的(包括淨利潤為負值、淨利潤較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與上年同期或最近一期定期報告相比業績出現盈虧性質變化、期末淨資產為負),應當在本期定期報告中進行業績預告;如未在定期報告進行預告的,應及時以臨時報告披露業績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