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創業板註冊制上市條件當前在這些方面有變動,即一是適當完善盈利上市標準,要求“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
2、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
3、三是支援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上市。四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標準。
1、創業板註冊制上市條件當前在這些方面有變動,即一是適當完善盈利上市標準,要求“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
2、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
3、三是支援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上市。四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標準。
1、根據創業板《網上發行細則》可知,創業板註冊制申購條件有:投資者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投資者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風險特性。投資者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賬戶持有10萬資產量。符合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條件,且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符合關於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市場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託憑證總市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
2、根據《網上發行細則》的規定,在申購時間內,網上投資者按照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以發行價格填寫委託單進行申購。一經申報,不得撤單。同時,投資者只能使用一個有市值的證券賬戶參與網上申購。如果同一投資者使用了多個證券賬戶參與同一只創業板新股的申購,或者投資者使用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只創業板新股申購, 那麼以交易所交易系統確認的該投資者的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3、在申購新股中籤後,投資者應依據中籤結果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由此產生的後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1、股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基本不變。
2、新增創業板個人投資者須在前20個交易日達到日均資產不低於10萬元的門檻,並具有24個月的A股交易經驗。
3、股票投資者需要簽署一份新的風險披露宣告。由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已於4月28日正式實施,因此涉及到股東開設創業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