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屬於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加拿大屬於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1、加拿大屬於北美洲,國家西瀕太平洋,東臨大西洋、南接美國本土、北靠北冰洋、北極圈穿過北部。國家位於北美洲的北端,而在最西北端則是阿拉斯加州,屬於美國的屬地,是俄國戰爭時期賣給美國的領土。
2、加拿大擁有世界上最長海岸線的國家,海岸線約長24萬多公里,國境邊界長達8892公里,國土面積約9,984,670平方千米(位居世界第二),是一個地廣人稀的國家。
1、加拿大實行聯邦議會制,,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因為歷史關係尊英王為加國家元首,總督為英女王在加拿大代表。
2、16 世紀淪為法、英殖民地,後又被法割讓給英國。1867年,英將加拿大省、新不倫瑞克省和諾瓦斯科舍省合併為一個聯邦,成為英國最早的自治領。此後,其它省也陸續加入聯邦。1926年,英國承認加的“平等地位”,加始獲外交獨立權。1931年,成為英聯邦成員國,其議會也獲得了同英議會平等的立法權,但仍無修憲權。1982年,英國女王簽署《加拿大憲法法案》,加議會獲得立憲、修憲的全部權力。
3、1867年,英國國會透過《英屬北美法案》,加拿大獲得內務自主權,但外交和軍事仍由英國控制。
4、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將加拿大升格為自治領,擁有外交和軍事自主權,但仍歸於英王名下(如“皇家加拿大軍隊”)。
5、現在的《加拿大憲法》於1982年獲得當時10個省當中的9個(魁北克反對)透過並生效,以1960年《加拿大自由和權利憲章》為序章。憲法規定,加實行聯邦議會制,尊英王為加國家元首,總督為英女王在加代表,英、法語均為官方語言。憲法宗旨:和平、秩序和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