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拆遷補償中的貨幣補償的時間一般在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後,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時間。拿補償的時間要在搬遷之後,也就是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拿到拆遷補償中的貨幣補償的時間一般在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後,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時間。拿補償的時間要在搬遷之後,也就是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補償款多久給錢,需要看雙方簽訂的協議裡面的約定,根據協議的約定時間內支付補償費用。如果協議沒有約定,應該在房屋正式拆之前支付到位。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徵收部門自身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
按照拆遷協議約定的時間拿到錢。
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
1、(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徵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徵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徵地塊需安置人數。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