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力,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仲裁時效超時後不能行使請求仲裁機構保護的權利,但是還可以透過訴訟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力,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仲裁時效超時後不能行使請求仲裁機構保護的權利,但是還可以透過訴訟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
勞動仲裁是有中斷的情形的:
(一)一方當事人透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透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