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涉及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書信、檔案、合同書、遺囑、票據等。
相對於其他證據種類,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字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勞動爭議仲裁涉及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書信、檔案、合同書、遺囑、票據等。
相對於其他證據種類,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字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1、民事訴訟中法定證據種類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2、刑事訴訟中法定證據種類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