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知曉。否則,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也會因為你隱瞞已有勞動關係構成欺詐主張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知曉。否則,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也會因為你隱瞞已有勞動關係構成欺詐主張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沒續簽不是自動延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確認,雙方溝通一致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自離兩年勞動合同沒解除可能是勞動合同沒有到期,需要與原來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要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方法解除。帶動合同已到期,雙方沒有協商延長的應當自動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