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普通合同的納稅問題,一般情況是合同履行期滿後,有時因違約會產生違約金和賠償金,我國稅法規定,對當事人因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而取得的損失賠償,應按規定併入收入額中依法計算徵收流轉稅。但違約金計入應稅收入的前提是履行了合同交易;對於未實際履行合同交易而取得違約金收入,因並不存在應稅行為,由此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則無須計人收入額中計算流轉稅。
對於勞動合同到期後補償款的涉稅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一個檔案規定:
(1)如果勞動者獲得的賠償金額是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的,是需要徵個人所得稅的。
(2)納稅時要從補償金中扣除五險一金。
(3)破產企業的一次性安置費免除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具體與所得經濟補償金金額有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是當地去年職工本人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