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法自離是有工資的。一般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支付工資,那麼勞動者通常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或者是由於勞動者的離職而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那麼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法自離是有工資的。一般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支付工資,那麼勞動者通常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或者是由於勞動者的離職而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那麼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廠自離是沒有工資的,如果因為自離給單位造成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有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離職的相關要求規定: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