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入北京翰海拍賣公司網站或致電詢問;
2、拍賣,寄售業務範圍,瞭解相關拍賣,寄售規則;
3、實物送拍,攜帶藏品實物到北京翰海拍賣公司;
4、辦理送拍業務,諮詢各門類藏品送拍時間;
5、網路送拍,網路送拍將藏品拍攝高畫質圖片;
6、多角度拍攝,提供藏品說明及來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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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多角度拍攝,提供藏品說明及來源證明。
收藏者蘇敏羅2005年透過翰海拍賣公司以253萬元從書畫商蕭富元手中買下一幅署名為吳冠中的《池塘》油畫,吳冠中後寫下 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 的結論。雙方前天對簿公堂時,翰海公司堅稱不認可吳冠中的鑑定,因為畫家本人鑑定其作品有弊,也不符合司法規定。對這一論點,原告律師認為,吳冠中在此案並不僅僅是鑑定者,更是當事人,當事人當然有權對署有其名字的畫作作證。
在翰海拍賣公司2005年舉辦的油畫雕塑拍賣會上,收藏者蘇敏羅以253萬元的總價,從書畫商蕭富元手中買下了一幅署名為吳冠中的《池塘》油畫。今年7 月,吳冠中看到此畫後,憤而寫下 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 的結論。蘇敏羅為此將北京翰海拍賣公司與賣家蕭富元一併推上法庭,分列第一第二被告,要求退還畫款與佣金共253萬元。前天,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面對這幅價值253萬元的贗畫,收藏者、拍賣機構、賣畫人三方各執己見。原告代理律師王建軼昨天告訴早報記者,原告方勝訴的把握比較大。法庭不日將對該案宣判。
據王建軼律師介紹,在最後結果宣判前,法庭還將進行進一步調解,但翰海公司答應先還出120萬元,餘款以後商議解決。然而,值得玩味的是,答應先退出120萬元錢款的一方,原先是書畫商蕭富元,現在,付款方轉成了翰海拍賣公司。
吳冠中有權
對署名畫作作證
翰海公司堅稱,畫家本人鑑定其作品有弊。 我們不認可吳冠中的鑑定。我們認為,讓畫家本人來鑑定其作品的真偽,存在很多弊端,也不符合司法規定。吳冠中在本案中不能既充當證人,又充當鑑定人,如果吳冠中是證人,他需要出庭作證;如果作為鑑定人,則吳冠中需要有相應的鑑定資質。書畫的鑑定,主觀性很強,彈性很強,畫家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對於這一說法,收藏界支援與反對者皆有,但原告代理律師王建軼認為,畫作鑑定的定義應該是第三方,也就是中間組織的鑑定,中國現在缺少這方面的權威。吳冠中在此事件中應屬於一個當事人而非鑑定者, 當事人有權有責任對這幅署有自己名字的畫作證明,當事人是最有權力和權威的人,來說明此畫的真偽。
免責條款成法庭焦點
王建軼認為,就庭審看來,拍賣行與蕭富元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該畫為真跡, 所有的證據都指向假作。
拍賣公司的免責條款再次成為法庭爭論焦點。
王律師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拍賣法規定,拍賣公司有義務查實拍品來源,進行瑕疵稽核,並將結果告知競拍人。拍賣公司作為特殊行業有其特殊的服務內容,提供拍品來源是必備條件,而畫的最大的瑕疵就是畫作的真偽,作為拍賣公司,翰海這兩項義務並沒有盡到;此外,拍賣法規定拍賣公司對拍品有虛假宣傳必須承擔責任,2005年12月,翰海公司拍賣油畫《池塘》,宣傳該畫是吳冠中1972年作成,1982年曾修改,並在畫上題寫 抽暇改老畫,好似故地重遊 , 畫面不乏中國北宋山水畫的雄渾厚重 ,使競拍人蘇敏羅相信該畫是吳冠中的真跡,以230萬元拍下,並支付翰海公司佣金23萬元;而畫商蕭富元僅以一套 1984年安徽美術出版社出版的明信片向拍賣行證明《池塘》為吳冠中真跡,而安徽美術出版社卻是在1986年成立,顯然,1984年的明信片為假,拍賣行應當履行查證責任。
他認為,法律本身對拍賣行的行為是有要求的,不能片面誇大免責條款的作用。
該案的勝訴有相當把握,如果勝訴的話,這將對整個拍賣市場有著普遍意義,過分強調拍賣行免責將使拍賣行失去公眾的信任,也失去了交易的公正性,同時傷害了拍賣行的市場佔有率。在拍賣程式中該如何保護競拍人和售讓人的共同利益,應該是拍賣行的義務。否則,把整個社會的特殊物品交易推回到一個原始狀態 你買了假貨活該你眼力不好,這不是一個建立法律自身為後盾的健全社會應該有的行為。 他說。
(責任編輯:admin)
1、在後海可以參觀恭王府、銀錠橋、菸袋斜街、南鑼鼓巷、荷花市場、野鴨島,還可以去護國寺吃小吃,去酒吧街喝酒看北京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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