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本人名下沒有應當報廢而未辦理登出登記的機動車,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2、申請人:(1)本市戶籍人員;(2)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3)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4)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5、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近五年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1、本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本人名下沒有應當報廢而未辦理登出登記的機動車,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2、申請人:(1)本市戶籍人員;(2)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3)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4)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5、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近五年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所需證件依居民所在地而定:
1、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機動動車駕駛原件和影印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和影印件;
2、港澳居民:本人有效的機動動車駕駛原件和影印件,十年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居住地居住一年及以上有效臨時住宿登記證明的原件和影印件;
3、臺灣居民 :本人有效的機動動車駕駛原件和影印件,五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一年及以上有效簽註和在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臨時住宿登記證明的原件和影印件;
4、華僑 :本市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北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登出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本市戶籍人員;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證,且已最近連續2年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駐深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4.持有效身份證明,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地區居民、華僑。
在本市辦理簽註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臺灣地區居民,以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外國人。
(二)持有有效的準駕車型為C類或以上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或者名下小汽車在本市全部登記為登出,或者名下僅有1輛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汽車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時之前被盜搶。
公安部門立案滿6個月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被盜搶”狀態的。(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