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領人帶本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社保卡,其中任何一種證件到居住地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進行人像採集和指紋採集。
3、繳納工本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並留下聯絡電話。
4、在規定的領證時間內,申領人持憑證到派出所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5、發證期限。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1、申領人帶本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社保卡,其中任何一種證件到居住地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進行人像採集和指紋採集。
3、繳納工本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並留下聯絡電話。
4、在規定的領證時間內,申領人持憑證到派出所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5、發證期限。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1、如果居住地開通身份證異地辦理業務的,才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辦理身份證;如果沒有開通身份證異地辦理業務的,只能回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身份證。
2、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3、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4、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5、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6、此外,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週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群眾都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異地補辦身份證首先需要目前所在城市的居住證。可在居住地派出所辦理居住證。如果是在異地補辦身份證期間,需要出差住宿的話,一定要辦理臨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是3個月的。
除了居住證還要有戶口本的單頁原件和影印件,準備好了之後,到當地派出所還要進行免冠正面照片的採集。補辦之前,會讓你填寫身份證掛失申請表。
【法律依據】《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十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一條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