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型別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和支票的區別主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限於銀行;而匯票的付款人則不以銀行為限。
2、支票均為見票即付,而匯票則不限於見票即付。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型別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和支票的區別主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限於銀行;而匯票的付款人則不以銀行為限。
2、支票均為見票即付,而匯票則不限於見票即付。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將來可以確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匯票的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可以同時是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票並將其交付與他人之人。匯票簽發後,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當匯票提示時付款人一定承兌或付款的保證責任。在匯票未經承兌之前,出票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付款人又稱受票人,是根據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之人。
電匯是匯款人將一定款項交存匯款銀行,匯款銀行透過電報或電傳給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匯入行),指示匯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一種匯款方式。電匯是匯兌結算方式的一種,匯兌結算方式除了適用於單位之間的款項劃撥外,也可用於單位對異地的個人支付有關款項,如退休工資、醫藥費、各種勞務費、稿酬等,還可適用個人對異地單位所支付的有關款項,如郵購商品、書刊等。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
出票人不同,前者的出票人是銀行,後者的出票人是商業主體;前者是付款人先把錢存入了銀行,銀行才開票,後者是即使付款人存入的錢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額,銀行也會先對收款人足額支付,再向付款人追償;銀行匯票是見票即付,不需要承兌,銀行承兌匯票要承兌。
銀行匯票(Bank'sDraft),出票人是銀行,付款人也是銀行。商業匯票(CommercialDraft),出票人是企業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企業、個人或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