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依據是什麼

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依據是什麼

  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其中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合法,單位協議保險勞動關係,應當經單位與個人協商後決定,如果單位同意簽訂協議來保留與個人的勞動關係是可以保留的。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不上班保留勞動關係有工資拿嗎

  保留勞動關係,暫時不用上班也不用給你發工資,只要雙方同意,這個從法律上也是允許的,但是單位依法應該繼續繳納社保費。不過如果員工不同意這樣,那麼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單位必須得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協議解除勞動關係後可否訴訟

  協議解除勞動關係後是可以訴訟的。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 ...

確認勞動關係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的確立,一般是從簽訂勞動合同開始的,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 ...

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 ...

勞動關係的認定依據

  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

勞動關係認定依據是什麼

  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

勞動關係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2、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 ...

勞動關係解除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需要以下資料:   1、《失業人員登記表》   2、職工檔案   3、《勞動合同書》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   5、《招用人員登記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