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後,辦理離婚登記的最早在32天左右完成發放離婚證。
因為《民法典》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需要經過三十日,如果還想離婚的,經過三十日後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生效後,辦理離婚登記的最早在32天左右完成發放離婚證。
因為《民法典》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需要經過三十日,如果還想離婚的,經過三十日後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院調解離婚的只有調解書沒有判決書。
調解協議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傳送給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簽收的時間不一致,則以最後一方簽收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