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雙方同意協議離婚,並非必須到頒發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
2、如果雙方不同協議離婚,則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訴訟離婚。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但是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不是非要去領結婚證的地方。
1、如果雙方同意協議離婚,並非必須到頒發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
2、如果雙方不同協議離婚,則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訴訟離婚。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但是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不是非要去領結婚證的地方。
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願離婚”,是指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透過婚姻登記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徵,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以及子女和財產問題上意願一致;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是與身份相聯絡的嚴格的法律行為,有強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進行,決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更不允許他人冒名頂替辦理離婚手續。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情況的,婚姻登記機關要對行為人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錯誤和違法性,駁回離婚請求,不予登記。
為了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離婚當事人可以找律師諮詢相關法律問題,委託律師代寫離婚協議,律師也可以代理雙方的離婚事宜,只是到民政部門辦手續時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該民政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1、原告提起的離婚訴訟,需要本人去提起離婚撤訴。
2、如果原告有代理人,那麼可以讓代理人辦理撤訴。
3、不按時出庭會被視為撤訴、未按期繳納案件受理費也會被視為撤訴。這些按自動撤訴的行為不需要本人再去辦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