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報警閃光燈適用於以下場合: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高速行駛時、道路上臨時停車時、牽引故障機動車時、行駛中發生緊急故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正在執行特殊任務等情況下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是一種提醒其他車輛與行人注意此車發生了特殊情況的訊號燈。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危險報警閃光燈適用於以下場合: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高速行駛時、道路上臨時停車時、牽引故障機動車時、行駛中發生緊急故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正在執行特殊任務等情況下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是一種提醒其他車輛與行人注意此車發生了特殊情況的訊號燈。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危險報警閃光燈,也就是俗稱的雙閃燈,也稱為雙跳燈、雙蹦燈。在車上有一個按鈕,是一個紅色的三角形標誌,按一下,即可開啟,再按一下,即可關閉。
開啟以後,前後的兩側轉向燈會同時閃爍。危險報警閃光燈的作用,有以下兩點:
1、發生意外情況時,引起其他車輛警惕。2、在路邊停車時開啟雙閃燈以免追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和第八十一條,都有對雙閃使用的規定。這裡不再詳細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網上查閱。
1、滅火器選擇上要選擇不導電的滅火器,不能使用泡沫滅火器滅火;應使用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滅火過程中,應佩戴絕緣手套,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滅火;對空中裝置滅火時,應站線上路的外側,仰角不得超過45度,以免帶電裝置掉落髮生危險。
2、泡沫滅火劑是與水混溶,透過機械作用或化學反應產生泡沫進行滅火的藥劑。泡沫滅火劑一般由發泡劑、泡沫穩定劑、降黏劑、抗凍劑、助溶劑、防腐劑及水組成。主要用於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及一般固體火災。特殊的泡沫滅火劑還可以撲滅水溶性可燃液體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