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審申請程式是需由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由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需要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最後填製取保候審決定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侯審申請程式是需由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由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需要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最後填製取保候審決定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申請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不是一定要取保候審。檢察院不批捕的應當釋放,不需要辦理取保候審。對於釋放後仍然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要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