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在變更、取消強制措施時,保證金都會如數退還。可直接向辦案機關申請。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九十七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只要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在變更、取消強制措施時,保證金都會如數退還。可直接向辦案機關申請。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九十七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結案了。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退還保證金。
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押金在取保候審結束後一定要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因此,通常是不會存在退回困難的情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